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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1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黎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1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多次驾驶车牌为闽******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在福建省泉州市市区、南安市、晋江市,故意制造与被害人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利用或虚构被害人违章的事实,对其进行敲诈,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955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的车牌为闽******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晋江市**街道**路碰撞被害人郑某乙驾驶的车牌为闽******“雅阁”牌小型轿车,后敲诈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14550元。

2.2018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的车牌为闽******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泉州市鲤城区**路碰撞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闽******小型轿车,后敲诈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的车牌为闽******的“宝马”牌轿车在晋江市**镇**村**路碰撞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闽******“奔驰”牌小型轿车,后因被害人吴某某及时某某,被告人郑某甲敲诈未得逞。

4.2019年3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车牌为闽******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晋江市**街道**路**路段碰撞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闽******“锋范”牌小型轿车,后敲诈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5000元,但被交管部门发现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警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涉案车辆行驶证、事故认定书及调解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郑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案发地点、被害人及证人指认被告人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第3.4起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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