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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公司的食堂厨师长,户籍所在地长泰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51979********,汉族,本科文化,系福建**公司的食堂供应商,户籍所在地厦门市同安区**镇**路**号,住址**。因犯故意伤害毁坏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福建**公司的食堂厨师长审核食堂采购食材的职务便利,伙同该食堂供应商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郑某某多下单少收货的方式,使被告人李某某从福建**公司处多收取人民币147540元的食材采购款,后双方按事先约定分成,被告人郑某某分得七成,被告人李某某分得三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傅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报案材料;3.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便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将单位财物14754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均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明

检察官:林文森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55960****);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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