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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盱眙县**镇**村**组**号,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飞虎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苏H8****轿车,从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都梁现代城小区东门口道路出发行驶约20米左转,然后行驶约100米途径小区门卫室进入小区,在小区道路行驶约100米至18号楼楼下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郁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公安机关根据执法记录仪录像制作的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向柏

2020年11月30

附件: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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