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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在大城县**宿舍楼北楼楼道内,因被告人邱某某敲打3**室声音过大引起2**室住户张某甲不满,进而双方互相谩骂,后张某甲被其家人拉回家中。敲门未果邱某某离去经过2**室时,无事生非,敲开张某甲家门,持砖头将正在开门的张某甲打伤。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告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到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2册、其他材料和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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