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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2015年12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昼锦里大街进南洲路南52米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英

                              检察官助理 陈佩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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