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17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认为周某某打麻将“出老千”导致其妻子输钱,当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得知麻将馆老板杨某某(另案处理)找周某某“搞”回来部分赌资后,也欲找周某某搞回其妻输的钱,便伙同"阿某某"及"阿某某"朋友(均另案处理)驾车赶到本市天心区**路**饭店前,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本市岳麓区**附近,逼迫被害人周某某退回赌资。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收到被害人周某某朋友送来1万元现金人民币后,才让被害人周某某离开。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谅解书与谅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莫某某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2、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邓某某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在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9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07739****;

2、移送案卷2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