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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76********,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镇**村**组,住小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邓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川UT****小型普通货车从小某某美兴镇营盘村二组向小某某美兴镇河西街行驶,16时左右,车辆行驶至小某某美兴镇河东街营盘加油站,加油时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邓某某查获,现场对邓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262mg/100ml,后侦查员将其带至小某某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抽取,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为21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康凤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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