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由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雇请,主要负责工厂人员管理、产品加工、员工招聘等工作。随后,被告人邓某某与同案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路**号的工厂内,组织、安排多名工人加工制造阿道夫、贝德玛 (BI0DERMA)和兰蔻(LANC0ME)等品牌的产品,并进行销售。
2019年7月30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无名工厂,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并当场扣押假冒阿道夫的产品共2472瓶、兰蔻产品共110瓶、贝德玛产品共4650瓶、贝德玛空瓶2050个、兰蔻空瓶5800个、阿道夫泵头1200个、单行簿10本。经认定,上述产品的市场价格为103263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商标注册证明、未授权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2.证人余某某、苏某某、张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扣押、抓获、讯问、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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