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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7时40分,车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甘J*****号三轮汽车,沿漳县大草滩镇三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上路2公里860米(漳县大草滩镇红崖社)陡坡湿滑路面,因操作不当,车辆空挡滑行,被告人车某某避让不及,将路上施工人员王某某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车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车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被告人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家属丧葬费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收条等书证; 

2.汪某某、陶某某、岳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车辆在陡坡湿滑路面空挡滑行,致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鹿

 书记员:李睿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车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漳县**镇**村**社,联系电话1899325****。

2.案卷材料1册(内含光盘2张)。

3.补充材料2页。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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