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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5********,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害人李某甲的亲家,李某乙系李某甲的儿子。2019年12月06日16时许,在周至县**西侧50米处,赵某某因其女儿与女婿夫妻矛盾一事,与亲家李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赵某某先用拳头在李某甲头部、脸部及身体上半部分击打三、四拳,随后又在路边捡起一根木棒朝李某甲腰部击打了一下,后被围观人员拉开李某甲随之倒地,嘴角出血,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陕西省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李某甲为头部的轻微外伤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外伤的参与度为10%-20%。2020年3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家属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与他人打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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