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赵友恒,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室。被告人赵友恒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9月11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赵友恒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友恒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友恒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友恒,听取了被告人赵友恒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赵友恒在其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室的住处(以下简称“家中”),通过“**软件”在网络telegram聊天软件上,分四次以邮寄方式从境外走私毒品大麻叶130克,后向他人出售,分述如下:
(一)走私毒品罪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友恒在其家中,使用网络telegram聊天软件,从境外名为“dirtymoney”的卖家处,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叶10克,后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入境。
2. 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友恒在其家中,使用网络telegram聊天软件,从境外名为“dirtymoney”的卖家处,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叶20克,后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入境。
3.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友恒在其家中,使用网络telegram聊天软件,从境外名为“tank”的卖家处,以人民币774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叶50克,后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入境。
4.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赵友恒在其家中,使用网络telegram聊天软件,从境外名为“bigmama”的卖家处,以人民币96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叶50克,后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入境。
(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友恒在其家中,以人民币230元/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毒品大麻叶2克,得款人民币60元。
2.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友恒在其家中,以230元/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毒品大麻叶10克,得款人民币300元。
3.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友恒在其家中,以170元/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毒品大麻叶10克,得款人民币200元。
4.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友恒在其家中,以170元/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毒品大麻叶20克,得款人民币400元。
5.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赵友恒在其家中,以288元/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毒品大麻叶25克,得款人民币25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友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称量笔录、搜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友恒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公禁(毒检)DP[2020]0020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友恒走私、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友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亚茹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友恒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联系电话:1565149****);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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