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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现住缙云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登录王某某微信,将王某某微信内的5080元钱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转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内,随即又将该5080元钱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转入其自己名下的昵称为“**”,微信号为******的账号内。

另查明,侦查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50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珍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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