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王晶、被害人高某某、苗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到长垣市**医院,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医院内的一辆金泰行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70元。
2、2020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长垣市**办事处**超市附近,将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90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原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宝峰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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