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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伐林木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6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村,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5月27日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宕昌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宕昌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在宕昌县甘江头赵家山村名叫上马塔的地方使用弯锯、斧头等工具盗伐他人林木52颗,并运回后放在村里的麦场和家里准备修房子使用,后被后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宕昌县分局依法查获。经宕昌县林业勘测设计队现场进行勘验,案发现场位于宕昌县甘江头赵家坝村上马塔,森林类别为国家重点公益林,树种组成为桦树、华山松、漆树、槭树、山柳、白杨等,被盗伐树木伐桩有52个,林木权属为个人(不详);经迭部林业局林业勘验综合设计队鉴定:赵某某盗伐原木、劈柴体积为2.5757立方米,立木蓄积4.9532立方米;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林木价格为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勘验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达4.953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双锁 

                                        2020年  月  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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