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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308281974********,满族,无文化,黑龙江省汤原县**乡**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罚款贰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7月6日2020年7月7日

拘    留

日期

2019年7月3日

办理案件流程

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7日21时47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D****5号红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佳木斯市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佳东商场附近时,因摩托车出现故障赵某某将车推至警亭处让值班警察帮其修车。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佳东派出所民警发现赵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此案移交至佳木斯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东风交警大队。东风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赵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赵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民警将赵某某带至佳木斯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证据清单

1.​ 物证: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的照片;

2.​ 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3.​ 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认罪认罚  坦白

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2,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汤原县**乡**村;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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