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文溪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正在沿文溪路由南向北步行的李某某发生事故,鲁******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右侧前头处与李某某的左后侧身体相撞,致使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6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妻子陪同下驾驶鲁******号肇事车辆主动投案。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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