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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1、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6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甲前,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杞县邢某某夏寨村一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3、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4.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杞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5.被告人姜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杞县**村**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前、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以被告人王某乙、姜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将两案合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魏河南路路砦安置区一期工地北门口开设黑加油站,私自倒卖95号汽油。2018年09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甲前、姜伐、王某乙,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情况下,共同出资租用场地、购进设备,从山东购进汽油,设立共管账户,后共同分销汽油,经审计,赵某某、王某甲前、王某乙、姜伐四人共非法经营汽油63吨,金额为416965元。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共计销售散装汽油104853元,赵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散装汽油592桶,每桶30L,金额98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3、审计报告;4、证人施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前、李某某、王某乙、姜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乙、姜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前、王某乙、姜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前、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某甲年,判处被告人王某乙、姜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半,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某乙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2019314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前、李某某、王某乙、姜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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