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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号。2018年3月2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批准,于2018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南山区南园村,见被害人黄某某一辆东进牌电动车停在楼下,一块48伏的锂电池放在电动车上,贺某某将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350元。

2、2018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南山区南山村正巷164号,见被害人廖某某一辆电动车停在164号附近,一块超威60伏电池放在电动车上,贺某某将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034元。

3、2018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南山区南园村正三坊11号,见被害人唐某某一辆电动车停在11号门口,一块60伏的电池放在电动车上,贺某某将电池盗走。被盗电池因不符合估价条件,故未能作出价格鉴定。

4、2018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南山区南园村新七坊4号,见被害人樊某某电动车停在楼下,一块超威48V电池放在电动车上,贺某某将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盗电池发票复印件,被告人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周边视频监控录像。

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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