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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号,住广州市南沙区****公司**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清远市**铜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公司处理工伤事项的行政专员的身份便利,对申请办理工伤赔偿的同事谎称自己能够将伤残等级由十级提升至九级以便获得更高额赔偿金,并且需要金钱打通劳动局、社保局、医院、公安机关等单位的关系等等为理由,诈骗了被害人李某甲、江某某、朱某甲人民币共计73555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理由诈骗了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共计9140元。

2、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理由诈骗了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共计9740元。

3、被告人谢某某对被害人朱某甲谎称自己父亲生病住院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共计11000元。后承诺可以帮被害人朱某甲把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势办理成工伤,并以上述理由诈骗了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共计43675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潜逃出清远市。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李某甲、江某某、朱某甲的陈述;5.证人朱某乙、李某乙、谭某某的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健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10月28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册18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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