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在其居住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芦茅塘社区一居民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梁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芦茅塘社区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7月14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芦茅塘社区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梁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7月23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芦茅塘社区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7月23日晚,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芦茅塘社区一居民楼4楼房间内将被告人谢某某当场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体检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梁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正清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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