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成公诉字(2019)第30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交诉(2019)8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向他人购买了1条黄金蟒。经鉴定,上述黄金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人谢某某在郫都区对该蛇进行过饲养。
2018 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出售了1条黄金蟒。经鉴定,上述黄金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人谢某某在郫都区对该蛇进行过饲养。
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向他人购买了1条黄金蟒。经鉴定,上述黄金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的家中被挡获。后被告人谢某某将上述三条黄金蟒和另一条其饲养的黄金蟒(经鉴定,该条黄金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30000元。)上缴给公安机关。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岭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联系电话:1528164****;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45899****;
2、诉讼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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