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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幢**房。因犯贷款诈骗罪、组织越狱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0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与其胞妹许某乙等人一起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幢**房吃饭,许某乙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使用语言对其数落,于某某该情况告知其儿子谢某某。22时许,谢某某与朋友陈某甲前往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幢**房质问被告人许某甲,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许某甲持一把户外弯刀将陈某甲划伤,后继续持该弯刀及一把菜刀对谢某某、陈某甲二人进行恐吓,直至民警到场处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许某甲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对涉案人员、案发地点、作案工具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谢某某、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2份;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张泳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物品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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