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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合同诈骗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青冈县青冈镇居民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其朋友安达市吉星岗乡居民于某某认识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谎称其在佳木斯市桦川县桦川镇民乐小区有两个楼号的外墙架子工程,但是要承包这个工程需要交付1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保证金,王某某信以为真后与许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交付给许某某1万元保证金。2016年12月17日,许某某又谎称民乐小区二期工程还有两栋楼外墙架子工程可以承包,王某某再次信以为真后又与许某某签订第二份施工合同,并又交付给许某某1万元保证金。签订两次合同后工程一直没有消息,后王某某到桦川县桦川镇查询发现当地并没有民乐小区建筑工程。被告人许某某两次共骗取王某某2万元人民币。

经侦查,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青冈县青冈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建筑施工合同、谅解书及收到条等;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于某某、康某某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生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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