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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往龙门县**小区行驶,途经龙门县**路**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龙门县交通警察大队路面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谢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经对被告人谢某某血液样本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1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春明

                                               检察官助理 :吴柯玲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号**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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