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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67********,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屯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电动车,沿屯昌县**镇槟榔大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槟榔大道与富民路交会路口路段时,与当事人符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琼A5****的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甲受伤、两车均有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24mg/100ml。经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电动车为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电动车一辆、小型货车一辆(均已发还);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情况说明、事故讨论认定表、交通事故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3.证人王某乙、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电驱动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海旺

                          书 记 员:杨春杰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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