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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评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丁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某某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某某镇双井***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7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丁某以其所谓承包的永城市某某某某小区的工程、江苏某某市等地的工程,急需工程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万某、张某、时某现金人民币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万某、刘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周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 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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