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6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某以帮“代办驾驶证”为由收取被害人陆某某交给的20多名学员费用,2019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小广告联系他人制作假的汽车驾驶证寄给被害人陆某某,经查,罗某某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代办驾驶证”费用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兰光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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