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志峰,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忻州市繁峙县**乡**村**排**号**,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繁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书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4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和义务;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需要完善,于2019年12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志峰在婚后与其妻子高某甲二人因经济问题和情感纠纷引发矛盾,并认为其岳母李某某对于二人之间的各种矛盾起了激化作用,于2019年8月31日下午14时左右,携带单刃刀在繁峙县砂河镇东小河村高某甲姐姐家附近等候,将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的被害人高某甲及高某甲的母亲李某某捅刺数刀,致二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甲系锐器多次捅刺致多脏器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系锐器多次捅刺致肝脏、肺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被告人王志峰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志峰作案时使用的单刃刀一把、作案时穿的灰色上衣一件、浅蓝色裤子一条、作案时骑的白色爱玛电动车一辆、手机一部;2.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党某某等17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志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峰因婚姻家庭矛盾无力妥善解决,对两名被害人积怨较深,就采取极端的伤害报复行为,致二人当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因本案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志峰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囡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志峰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3册354页,光盘4张。
3.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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