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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华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12月6日退回华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4月1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经过华容县新河乡双堤村七组匡某某家时,发现其家中无人,便强行推开匡家厨房门,入室盗走匡家一台隆鑫牌摩托车(价值840元)、一台钻石牌落地扇(价值113元)等物品。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易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教育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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