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小某,绰号“老鼠”,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家住泰和县**镇**村**组**号。1990年8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携带弓弩、毒针骑摩托窜至泰和县县城、万安县高陂镇、韶口乡等地,先后将5只狗射杀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5只狗共计价值31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日4时03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泰和县澄江镇**路**商行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家的一条重约23斤的黄狗射杀并盗走。
2、2019年10月7日凌晨4点半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万安县**街上将赖某某等被害人家的两条黄狗(重约50斤)射杀并盗走。
3、2019年10月10日凌晨4点半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又在万安县**乡**村、**村附近将被害人高某某家重约30.4斤的黄狗和被害人张某乙家重约32.08斤的黑狗射杀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胡云峰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康鸿翔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泰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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