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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231997********,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遂溪县**镇**路**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年5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铂顿城寓米公寓A座604房米莉造型发型工作室内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收银台上正在充电的一台黑色苹果Iphone X手机,并将手机藏于6楼一个装灭火器的箱子内。同日18时许,民警在上址起获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丽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下柏某某丰路10号,联系电话139*******;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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