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191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6********,壮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2********,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57********,壮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横县**镇**村**号。曾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6年6月2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先后于2017年12月16日、2018年3月3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1次;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2月17日、2018年5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日,被告人覃某甲得知其孙子即被害人(未取名)当天在横县人民医院出生但可能患**病,被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诊断,被害人患**病(先天性**病)等疾病。次日,因认为被害人医治不好且治疗费用过高,在医院告知被害人出院有死亡风险情况下,覃某甲仍坚持让被害人父亲覃某丁放弃继续治疗办理出院。因认为不能将被害人抱回家中等待死亡,覃某甲遂于同月3日交代其堂兄被告人覃某乙和覃某丙将被害人丢弃至横县**镇**村委**村埋葬死人且人迹罕至的“**”山(地名)上等待被害人死亡,并让覃某乙、覃某丙每天上山查看,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就将被害人埋葬。同日,覃某乙、覃某丙将被害人放置在“**”山后,至同月13日共计10天时间内,每天上山查看,并且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喂食、喂水等护理,发现被害人在没有被护理且处于室外高温环境下仍然存活着。
2017年7月14日,被害人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被送至横县人民医院治疗。横县人民医院经查发现被害人是覃某丁的儿子后通知覃某丁。同月25日,经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并告知被害人出院后有死亡风险情况下,被告人覃某甲仍坚持与儿子覃某丁办理出院。随后,覃某甲与被告人覃某乙将被害人抱至“**”山。覃某甲让被告人覃某丙带着米酒再次来到“**”山。覃某甲交代覃某乙、覃某丙再次将被害人丢弃在“**”山上后自行离开。覃某乙、覃某丙将被害人放置在“**”山顶上,覃某乙往被害人嘴里灌了一口米酒打算加速被害人死亡,随后与覃某丙离开。次日早上6时许,覃某乙、覃某丙去到“**”山,发现被害人仍然存活后离开。当天傍晚17时许,经过白天的高温天气后,覃某乙、覃某丙再次去到“**”山查看,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覃某乙、覃某丙随后共同将被害人就地埋葬。经鉴定,被害人某某某在室外高温环境及先天性**病情况下,因肺炎导致死亡。
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覃某乙在横县**镇**村委**村家中被民警抓获。次日,覃某甲、覃某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矿泉水瓶、纸箱等;2.书证:抓获经过、出院记录等;3.证人覃某丁、覃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8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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