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9********,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贵溪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村往**镇新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神线****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郑某某驾驶的浙G*****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裴某某在现场被送至贵溪市中医院,之后被抽血进行检验。经认定,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鉴定,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1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鉴定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肇事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彭泽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