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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叶某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罗庄区**街**号***室。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现住临沂市**坊**花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王某甲、彭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将两案并案处理,于2018年7月19日、2019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期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叶某甲以临沂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临沂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投资邮票纪念币等理财产品,分期返利,到期返本”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投资,共吸收182人649.47万元。
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临沂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临沂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459.07万元;
被告人彭某甲担任临沂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员,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10.71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葛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刘某某、冯某某等11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叶某甲、王某甲、彭某甲及同案人孙某某、牟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王某甲、彭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江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王某甲、彭某甲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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