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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镇**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日被原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工业园区云南**厂房内,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住宿房间内床头柜上的一部亮黑色华为P3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34元。

2、2020年5月24日18时许,袁某某到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组**宾馆,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AppleiphoneXR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3元。

3、2020年7月23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到麒麟区**街道**组**号**楼黄某某家中,将黄放在床头边桌子上的一部RedimNote8手机盗走,逃离至麒麟区**天桥销赃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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