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专科文化,原遂宁市**和规划局财务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船山区**路**期A2-31-4,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船山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担任原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2.5万元,为请托人在获取工程项目以及项目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6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遂宁市城区上品咖啡店内收受冯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人民币10万元,为二人获取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三元村、场口村等6个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权提供帮助。2017年7月,冯某某通过在收的招标代理权违法获利后,在遂宁市城区**路狮子楼附近送予薛某某“感谢费”10万元。
2、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原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分局局长办公室收受刘某某1万兵,为其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桐子湾村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增变量方面提供帮助。
3、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原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分局局长办公室收受刘某某1万元,在退还其缴纳的遂宁市安居区**镇**村土地整理项目保证金方面提供帮助。
4、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薛某某所在原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分局局长办公室收受陈某某5000元,为其取得安居区西眉镇桥亭村、矮店村土地整理项目1标段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
5、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遂宁市城区**小区附近收受刘某甲、刘某乙及李某某30万元,为三人获取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竹林村、龙崩村、天宫村改造完善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受贿金额为人民币52.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灏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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