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商场职员,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L****4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锣鼓桥桥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瑞华
检察官助理:魏兵兵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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