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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涉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蒋某甲,外号“蒋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12日被凤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7月9日被凤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本案由凤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何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于2018年5月6日至5月10日期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凌云县以“碰瓷”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骗得60000元钱。实施“碰瓷”诈骗的方式为:李某某、刘某某俩人事先将自己的手指敲断造成骨折。由李某某或刘某某其中一人骑自行车,何某某驾驶轿车,由何某某确定好要诈骗的被害人,然后用喇叭提示骑自行车的人,将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夹在中间,当三辆车在并排行驶的时候,何某某驾驶轿车突然逼向三轮摩托车,被害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为避免被轿车撞,会下意识地跟着向右边靠,这时李某某或者刘某某就会在三轮摩托车向右靠的时候,故意摔倒在地上,然后要求到医院拍片检查,蒋某甲冒充伤者家属随后来到医院负责和被害人谈判要钱,被害人为了解决问题,就会被对方诈骗钱财。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5月6日,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医院旁约100米处的路上,由刘某某负责骑自行车倒地受伤,何某某负责开轿车逼向三轮摩托车,蒋某甲负责到医院谈判要钱,诈骗被害人雷某某得16000元钱。

2、2018年5月6日,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76号往荣军路方向100多米处的快车道上,由李某某负责骑自行车倒地受伤,何某某开轿车逼向三轮摩托车,蒋某甲负责到医院谈判要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得6000元钱。

3、2018年5月7日,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龙溪大道,由刘某某负责骑自行车倒地受伤,何某某负责开轿车逼向三轮摩托车,蒋某甲负责到医院谈判要钱,诈骗被害人莫某某得20000元钱。

4、2018年5月8日,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南丹县城关镇龙滩大道,由刘某某负责骑自行车倒地受伤,何某某负责开轿车逼向三轮摩托车,蒋某甲负责到医院谈判要钱,诈骗被害人韦克利得3000元钱。

5、2018年5月9日,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天峨县聚龙大道建设路口,由刘某某负责骑自行车倒地受伤,何某某负责开轿车逼向三轮摩托车,蒋某甲负责到医院谈判要钱,因为发现被害人龙某乙可能察觉,就主动放弃作案。

6、2018年5月9日,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凤山县凤城镇阳关大道东鹏路口,由李某某负责骑自行车倒地受伤,何某某负责开轿车逼向三轮摩托车,蒋某甲负责到医院谈判要钱,诈骗被害人宋某某得14000元钱。

7、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凌云县泗城镇“云台山公园”门口的公路上,由李某某负责骑自行车倒地受伤,何某某负责开轿车逼向三轮摩托车,蒋某甲负责到医院谈判要钱,诈骗被害人全泽雷得1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显恒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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