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甲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位于武冈市丰仁村的武冈市湘桂黔鑫崟汽车汽配城建设项目开始施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另案处理)系该村村民,就想到项目部送混凝土和做工程等,项目部负责人刘某某考虑到工程实际情况,且与他人已经签订合同,便没有答应蒋某甲、蒋某乙的要求。后蒋某甲、蒋某乙多次到工地采取堵门、拉电闸、锁设备、口头威胁等手段阻工。武冈市湘桂黔鑫崟汽车汽配城项目部为了工程顺利进行,不得已召开了协调会,并于2017年6月20日给付蒋某甲、蒋某乙6万元的“误工补偿金”。蒋某甲、蒋某乙各分得29200元,蒋某甲妹夫及其亲家各分得800元。

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家属已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会议纪要、进账单、领据、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威胁、阻工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