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31197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县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办**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在逃)共谋利用“闲聊”网络软件建群拉人,通过利用“熊猫麻将”软件上开设房间组织他人玩牌,设定赌博规则、输赢规则并从中抽头盈利,三人轮流管理群内人员及赌博经营情况,并平分盈利。至2019年12月底,建立的群内成员一共收取红包41843843.58元,发出红包41844479.27元,三人每人盈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邀请人员加入“闲聊APP”设立的群,利用“熊猫麻将APP”开房组织赌博活动,设定赌博规则并抽头盈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期间确定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期间确定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均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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