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铁检一部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庄**号。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持无座票从南京南站乘上G7615次列车至丽水,在丽水站下车时,窃取旅客刘某放置在7号车厢尾部最后一排座位后面的玫瑰金色拉杆箱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2126元、欧元现金650元(折合人民币5028.725元)、塞尔维亚第纳尔现金50元(折合人民币3.3575元)、足金项链和足金戒指、衣服和化妆品等财物,尔后携赃至丽水景宁的暂住地藏匿。失主在青田下车前发现拉杆箱及箱内财物失窃,后向青田火车站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电话通知其到案,次日被告人董某某携带赃物拉杆箱及箱内全部财物到杭州火车东站派出所投案。经国土资源部杭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检测和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赃物足金项链、足金戒指等财物,2020年10月7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杭州(地域)市场零售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6250元。上述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和退赃退赔,经确认后已发还和退赔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的陈述、调取监控说明、观看监控说明及视频监控截图、视频监控(光盘)、退赃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实名制乘车车票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检验报告、即期结售汇历史牌价明细表和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退赔转账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其实施盗窃犯罪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中德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蒙城县**镇**庄**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盘1张),补充材料三份(共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陈宗广,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
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
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
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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