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45********,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在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其家老院内种植了罂粟。2020年3月29日,萧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了葛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遂现场予以铲除,经清点数量为1063株。萧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送检植物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被告人葛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萧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06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葛某某管制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民法院
检察官:刘 斌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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