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55********,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住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6月23日,被告人葛某某为牟利,在本区罗和路935弄4号104室,设置一张自动麻将桌,以“二八杠”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每局抽头人民币50至100元获利。同年6月23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葛某某及梅某甲、王某某、夏某某、梅某乙、张某甲、任某某、张某乙、常某某、梁某某(均另行处理)等赌客,同时缴获赌资人民币8,600元及赌具麻将牌一副。
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当日公安人员对该赌场进行搜查,从葛某某处扣押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麻将牌一副、人民币8,600元。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赌客梅某乙、梅某甲、张某乙的赌资6,900元依法进行保全后收缴。
3.证人常某某、梁某某、梅某乙、梅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汤某某、任某某(均系二八杠赌客)的证言及梁某某、梅某乙、梅某甲的辨认笔录、任某某的手机截图证实,当日其在上址参加“二八杠”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葛某某系赌场老板,每局老板收取50-100元不等台费。梅某甲另证实,该赌场在6月上旬已开设。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对赌客梅某乙、任某某等人作了行政处罚。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宝杨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民警工作情况》及人口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葛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6.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五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琳
检察官:胡文霞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0087****.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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