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245号
被告人萧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时某某,被告人萧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浙C66****小型轿车,从平阳县萧江镇往苍南县钱库镇方向行驶,当日2时23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龙金大道与宜山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告人萧某甲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萧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呼气酒精测验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萧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萧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萧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哨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萧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