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火仔),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巷**号之一。因犯抢劫罪2006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盗窃身份证件罪2017年9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上航,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和朋友在本市**镇**村的**酒吧与同在酒吧喝酒的被害人雷某某产生纠纷,后被酒吧工作人员劝开。当雷某某离开酒吧走到门口时,莫某某用拳头打了雷的头部一拳,雷用手和莫拉扯在一起往路边移动,后雷被路边的石墩上绊倒在地,莫乘机打了雷两三拳,导致雷身体受伤。经鉴定,雷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当日3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到场将莫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等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祝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