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花园**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16时55分左右,被告人荀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湖县**花园东门进入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镇北菜场附近,十几分钟后又沿原路返回至**花园内,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荀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0.8毫克。
归案后,被告人荀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证明被告人荀某某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明本案被告人荀某某系查获归案。
3.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荀某某无前科劣迹。
4.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试管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荀某某血样的情况。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荀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0.8毫克。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荀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不具有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资格。
7.车辆照片和铭牌照片、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荀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车辆类型为两轮摩托车。
8.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荀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车辆是其从上冈**摩托车销售店买的,手续不齐全。
9.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荀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出门的事实。
10.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2月2日下午一辆摩托车把其牌号为苏EZ****的轿车一撞,后其报警的事实。
11.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2月2日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荀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荀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 波
检察官助理:戚春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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