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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08199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附**号,现住地成都市成华区**乡**小区**期**栋**单元**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范某甲向多人贩卖冰毒: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范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水乡华翰路98号附近贩卖约0.4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樊某某,收取毒资200元;同年11月28日,范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水乡广场,贩卖约0.6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收取毒资300元;同年12月7日,范某甲在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龙潭水乡附近,贩卖约0.3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乙,收取毒资200元。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华翰路将被告人范某甲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自2019年11月以来,先后向樊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吸毒人员贩卖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且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范某甲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孙苏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起诉书八份,光盘四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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