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72号
被告人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阆中市**镇**街**号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苟某某开始在东莞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公寓**房多次利用手机登录微信(微信号:love83****,微信昵称:亚灵[非诚****]以及微信号:aq54****,微信昵称:yw****)介绍卖淫,共获利11340元,其中两次介绍卖淫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苟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love83****,微信昵称:亚灵[非诚****])与嫖娼人员(微信号:vip_benn****)联系并介绍其到广州市天河区某某公寓A栋1618与一名卖淫女子发生性关系,事后该嫖娼男子微信支付嫖资2000元给苟某某。
2、2019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苟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love83**,微信昵称:亚灵[非诚****])与嫖娼人员(微信号:xiaomage9****)联系并介绍其到广州市天河区珠光新城某某二期一房间内与一名卖淫女子发生性关系,事后该嫖娼男子微信支付嫖资1700元给苟某某。
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苟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两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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