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强奸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34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6********,汉族,务工人员,小学文化,户籍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坊**队。2010年12月20日犯强奸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肥东县**镇**巷北侧出口处看到同在肥东县**酒店打暑期工的同事付某某下班经过此处。苏某某遂尾随付某某走进**巷,在行至**酒店男工宿舍附近时,苏某某从后面抱住付某某,用手隔着衣服摸付某某的肚子和生殖器并企图强行将付某某带入其居住的**酒店男工宿舍发生性关系。因付某某挣扎并呼救,苏某某因遂停止侵害行为。在付某某离开后,苏某某自己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蓝色小瓶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苏某甲、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合肥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现场笔录;8.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正宽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红霞

2017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3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