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四川省雷波县,现租住安溪县城厢镇**路2**号402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自2019年4月份以来, 通过网购射钉枪、射钉弹、精密管、钢珠等枪支零部件,在位于安溪县尚卿乡**村**5号家中,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非法加工、制造出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钢珠的改造后疑似枪支一把并藏于家中。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枪支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燕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